Review of Requirements for Bibliography Change for Patent Application/Patent
作者:吉靜鮮
作者單位: 北京潤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表刊物:《北京知識產權》
摘要:
著錄項目變更是專利申請(專利)事務中很常見的情況,也是專利申請流程中比較復雜,容易出差錯的事項,現實中很多申請人(專利權)甚至一些代理機構不了解如何辦理變更事務,對變更需要的文件、費用等要求不清楚,因而造成不必要的補正,耽誤專利申請(專利)的進程,甚至造成權利的喪失。本文較詳細介紹了專利申請(專利)著錄項目變更的基本要求,根據實踐經驗提出了一些注意事項,供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以及代理機構在處理著錄項目變更事務時參考。
Abstract: Bibliography Change for Patent Application/Patent is very common in patent prosecution matters, and it is also complicate, many applicants/patentees, even patent agency are not familiar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documents, fees for recording changes with the SIPO. This may delay the procedure of transferring patent/application, even cause the patent/application right be lost. This article detailedly introduced the requirements of documents and fees for recording change on bibliography for patent /application and some focus points and special attentions. It is very useful to applicant/patentee and patent agency.
關鍵詞:著錄項目變更, 人事項目變更, 權利轉移, 更名
Key words: Bibliography Change, personal change, right transfer, name change
一.著錄項目變更的含義
著錄項目是指專利申請(專利)中的信息事項,主要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事項, 包括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地區、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發明人(設計人)姓名及第一發明人(設計人)身份證號;專利代理事項,包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地址、郵政編碼、專利代理人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聯系人事項,包括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代表人事項;發明創造名稱;申請號、申請日、分類號、優先權事項(包括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和原受理機構的名稱)等。著錄項目變更是指對這些信息事項進行變動、改正。
信息事項中有關人事的著錄項目(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設計人)事項、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專利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請求變更,專利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對提交的文件和費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更改有關事項并公告。其他著錄項目發生變化的,由專利局審查員根據情況依職權進行更改,或發出補正通知讓申請人補正,不必辦理變更手續。
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至專利授權后專利權存續期間,任何時期都可以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變更需要遞交的文件和繳納的官方費用也完全相同。
二.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需要的文件和費用
辦理有關人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需要遞交的文件和費用如下:
1. 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中填寫請求變更的有關事項,包括變更前的詳細信息和變更后的詳細信息。常見的幾項變更項目填寫要求:
(1) 申請人項目:外國申請人(權利人)外文名稱、中文名稱、中文國籍、地址(僅寫
國家、城市)、郵編。國內申請人(專利權人)組織機構代碼或身份證號碼;國籍、郵編、詳細地址。
(2) 發明人項目:國內發明人需要填寫變更前后所有發明人姓名和第一發明人身份證號,外國發明人填寫中文和外文發明人姓名。
(3) 代理機構項目:變更前代理機構名稱、機構代碼、代理人姓名;變更后代理機構名稱、機構代碼、代理人姓名、執業證號、聯系電話。
注意以下幾種常見情況:
(1)一件專利申請的多個著錄項目同時發生變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明人和代理機構同時都需要變更時,在一份申報書對應項目中分別填寫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明人和代理機構變更前后的信息。
(2)一件專利申請同一著錄項目發生連續變更的,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變更幾次提交幾份);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從甲變更為乙,又從乙變更為丙,變更兩次,需要遞交兩份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第一份申報書填寫變更前為甲,變更后為乙的信息,第二份申報書填寫變更前為乙,變更后為丙的信息。
(3)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任何時候對專利申請(專利)遞交文件和費用,都是一件申請(專利)遞交一份,寫明區別不同申請(專利)的重要特征:申請(專利)號。多件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明人等信息可以完全相同,但申請(專利)號不同。
2. 變更證明文件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需要遞交文件作為變更的依據。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都應當寫明申請號(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外文證明文件需要提供簡要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包括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名稱、國籍、地址等主要信息。
每次著錄項目變更請求都應該遞交對應證明文件支持變更,同一著錄項目發生連續變更的,應當分別提交證明文件,或一份文件中清楚表明變更每個過程。對紙件申請進行變更時,需要提交證明文件原件或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對電子申請進行變更時可以僅提交證明文件電子版。
一份證明文件對應多件專利申請(專利)時,可以將原件提交專利局備案,取得備案登記號,涉及的每件專利申請(專利)都使用有備案號的復印件。電子申請進行變更時可以僅填寫證明文件的備案登記號即可。
有些變更需要提交當事人簽署的聲明作為支持變更的文件。聲明沒有統一的格式,但應該寫明對應專利申請(專利)的主要信息,如申請號(專利號);專利名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名稱、地址、國籍、身份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發明人姓名、身份證號等。
不同事項的變更需要的證明文件不一樣,情況復雜多樣,并且證明文件是否合格決定變更請求是否被批準,證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2-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權利人不變)
不同主體遞交的證明文件不同,具體規定如下:
(1)個人因更改姓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個人因填寫錯誤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聲明及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企業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4)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其他組織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5)機關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
(6)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參照以上各項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7)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聲明。
(8)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變更國籍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文件。
(9)國內申請人更正組織機構代碼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10)國內申請人為單位,地址變更跨?。ㄖ陛犑校┑?,需要提供主管單位出具的簽址的證明文件或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2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優先權轉移(權利人變更)
不同情況發生的權利轉移需要遞交的文件不同,具體如下:
(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的,應當提交該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收到判決書后,審查員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確認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答復或者明確不上訴的,應當依據此判決書予以變更;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糾紛是由仲裁機構調解或者裁決確定的,應當提交仲裁調解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2)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合同如果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合同是由個人訂立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3)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是單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銷或者改變組織形式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4)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繼承、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當事人是唯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5)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因拍賣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6)專利權質押期間的專利權轉移,除應當提交變更所需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的證明文件。
(7)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或贈與)涉及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如果轉讓方、受讓方均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或者受讓方是中國內地個人或者單位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如果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并且轉讓的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應當出具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對于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如果當前申請人與要求的優先權的在先申請人不一致,審查員將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該提交有權要求優先權的證明文件(很多要求美國優先權的申請,在先申請人是發明人,在中國遞交專利申請時申請人是發明人所在的公司)。優先權轉讓證明需要轉讓人和受讓人簽字。但有些只有轉讓人簽字的外國優先權轉讓證明專利局也認可接受。
2-3發明人(設計人)變更
(1)因發明人更改姓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
(3)因發明人資格糾紛提出變更請求的,參照申請人權屬糾紛規定提供證明文件。
(4)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發明人聲明。
3. 變更費用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需要繳納官費。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一件專利申請每次每項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請求變更發明人和/或申請人(專利權人)的,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請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或專利代理人的,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50元。
注意:針對一件專利申請,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對同一著錄項目提出連續變更時,視為一次變更。例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請求將申請人(專利權人)從甲變更為乙,再從乙變更為丙,視為一次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應當繳納變更手續費200元。若同時變更發明人姓名,也只需繳納一項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專利權人)從甲變更為乙,同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人,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和代理機構、代理人變更手續費50元,共250元。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應當自提出變更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以后再對同一件專利申請提出變更請求,前期繳納的沒有使用的變更費用可以繼續使用。
4. 幾種常見的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或不需要繳納變更費用的情況:
(1) 申請人 (專利權人) 地址變更,提交著錄項目申報書,填寫變更前后地址,不用提交證明文件,不交官費;國外申請人地址為國家和城市,國內申請人填寫詳細地址。遞交專利局的文件中地址填寫錯誤進行更正,提交補正書及文件替換頁更改。
(2) 發明名稱變更,可以提供提交著錄項目申報書變更,但不交官費。也可以在答復審查意見時明確寫明變更內容;
(3) 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填寫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其申請將予以駁回。
三.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主體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申請,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代表人辦理;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因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權利轉移引起的變更,也可以由新的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1)變更代理機構涉及的時限、文件問題:
如果專利申請是委托代理機構遞交的,中途變更代理機構,例如前期遞交專利申請時
委托代理機構甲辦理,答復審查意見階段變更為代理機構乙辦理, 或者前期遞交專利申請時沒有委托代理機構,后期需要委托代理機構等,都需要辦理代理機構變更手續。
時限:變更代理機構需要查看該專利申請(專利)是否有馬上到期的官方時限(如答復審查意見時限),盡量在時限前完成變更手續,否則可能影響該申請(專利)的效力。如,變更手續還沒有合格,官方記錄沒有更改,后面的代理機構還沒有資格遞交文件,官方時限到了,導致該申請(專利)視撤。紙件遞交的專利申請可以在變更代理機構的同時申請延期或答復審查意見,在線遞交的電子申請需要提前提交變更申報書變更代理機構,等審查通過,收到手續合格通知書后,后面的代理機構才能遞交答復審查意見文件或其他文件。如果不注意官方時限,可能會耽誤時限,造成視撤等不必要的麻煩。尤其是對于恢復階段的時限,一定要格外注意,一旦錯過時限,將造成權利的永久喪失。
文件:如果專利申請(專利)前期委托代理機構甲辦理,后期變更為代理機構乙辦理時,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原專利代理機構甲的解除委托聲明以及對新的專利代理機構乙的委托書。如果專利申請(專利)權發生轉移,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委托新專利代理機構時,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繼續委托原專利代理機構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即可。
已經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解除委托關系;接收申請人委托的代理機構可以辭去委托關系,解除委托和辭去委托都需要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這里不再詳述。
專利代理機構本身更名、遷址時,首先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注
冊變更手續,注冊變更手續生效后,由專利局統一對其代理的全部有效專利申請及專利進行變更處理。專利代理人的變更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個案辦理變更手續。
(2) 辦理權利轉移類主體變更涉及的官費減繳問題:
辦理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權利轉移的變更時,需要注意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是否有資格享受官費減繳的待遇, 如果不注意,可能因為官費沒有交足導致專利申請被視撤或產生滯納金等額外費用問題。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專利申請費用減繳采用新政策,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減繳下列專利官費:
(一)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四)復審費。
可以申請減繳上述官費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政策還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上述規定。
可以減繳的官費比例為: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上述官費的85%。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上述官費的70%。
減繳官費的時限規定: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繳尚未到期的收費。減繳
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規定時限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綜上所述,辦理涉及權利轉移的變更時,需要注意遞交變更申報書、費用減免請求的
時機,盡量在產生下次官費交費日期的兩個半月之前提出,以便減少繳納的官費,節省不必要的開支。
四.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涉及的變更問題
1. 國際階段已經發生變更的情況
(1)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實體沒有變化)、地址以及發明人姓名變更
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進入聲明中填寫的申請人、發明人應該是國際申請
請求書中寫明的申請人、發明人,除在國際階段由國際局記錄過變更情況外。外國申請人、發明人應該準確翻譯為中文姓名,申請人為外國單位時翻譯為單位全稱。如果中文姓名或名稱與外文不一致,審查員將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將視為撤回。
如果在國際階段對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地址,或發明人姓名提出過變更請求,國際局發出了“記錄變更通知書”(PCT/IB/306表),應當認為已經向專利局請求了變更,在進入聲明中直接填寫變更后的申請人、發明人,不必再提交變更申報書和繳納官費,也不需要提供證明文件,應當認為變更已經生效。
(2)申請人實體變更需要補交證明文件
如果國際階段請求變更的是申請人實體,在進入國家階段時應當按照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要求補交支持變更的證明文件,如申請權轉讓或贈與合同、公司合并證明文件或其他權利轉移的證明文件。如果變更事項是由中國內地的單位或個人轉讓給外國單位或個人,應提供官方同意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沒有提交相應證明文件的,審查員將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交,期滿未補交的,將視為撤回。
2. 國家階段進行變更的情況
如果進入聲明中申請人、發明人譯名填寫不準確,申請人希望改正,在專利局做好公布
或公告準備工作之前(一般是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之前),可以向專利局用主動補正方式進行更正。以下兩種情況申請人或發明人本人作出的聲明也可以作為證明文件:
A .申請人聲稱在國際申請提出時填寫了錯誤的申請人姓名或名稱,或發明人姓名,進入國家階段后為了改正錯誤申報變更;
B.申請人聲稱在中國希望使用不同于國際公布時記載的另一姓名或名稱,為此申報變更。常見于華人華僑在中國用不同于外國的姓名。
如果在專利局做好公布或公告準備工作之后要求改正譯名或請求變更,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提交證明文件并且繳納官費。證明文件和費用要求同普通專利申請變更請求。
五.著錄項目變更的生效
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及有關證明文件,繳納變更手續費后,審查員對遞交的文件、
費用等項目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將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變更自專利局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之日起生效。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移將進行登記,并自登記日起生效,登記日即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如果文件或費用不符合要求,審查員將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以后再對該專利(申請)請求變更時,需要重新提交變更申報書,遞交的有效的證明文件和繳納的官費可以繼續使用。
由于自變更申報書遞交、審查及后期登記公告,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等需要一定的時間,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生效前,專利局發出的通知書以及已進入專利公布或公告準備的有關事項,仍以變更前的為準。對于希望在專利申請公開、授權公告或專利證書上顯示變更后事項的申請,要注意盡早提交變更申報書、證明文件,并且保證提交文件的準確性,盡早繳納官費,以便變更請求順利通過審查,官方公布或公告的信息是變更后的。
參考文獻:
1. 《專利法實施細則》 知識產權出版社 2010.5
2. 《專利審查指南》 知識產權出版社 2010.1 P37-44;P317-320;P335-336。